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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title><![CDATA[沙罗树下]]></title> 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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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description><![CDATA[Under the SAL-Tree]]></description> 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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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copyright><![CDATA[沙罗树下]]></copyright>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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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title><![CDATA[“操”字状操了谁？]]></title> 
<author>鬼谷军师 &lt;cntale@gmail.com&gt;</author>
<category><![CDATA[胡言乱语[日记]]]></category>
<pubDate>Sun, 03 May 2009 12:02:15 +0000</pubDate> 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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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![CDATA[ 
	这年头什么事儿都有，连庄严肃穆不可侵犯的法庭都被恶搞了一把，有些人也太不把中国的“法”当回事了吧，哼唧。<br/>事情是这样的，深圳有个陈先生，因服务纠纷状告某电信企业。估计事儿也不大，但人争一口气嘛，陈先生一口气打了30多个官司，结果一审败诉。事端由此而生，陈先生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，上诉状中“事实和理由”一栏只有一个字：“操”。因拒绝悔改，他被法院处以15日拘留。好像罪名是“藐视法庭”吧，不过一个字判15日，这个字够厉害的，当然了，比朱元璋和满清那些辫子君主们差远了。那个时候要命，这事儿被称为文字狱，现在呢，估计是不要命的。<br/>不过这个字也太简单了点，事实和理由一栏里至少应该填上一句话什么的，比如：“他们电信的操蛋”之类的，把事情说明白了才好。或是直接写上“卧槽泥马”、“骂了隔壁”之类的，都比单个字好嘛，单个字解释不清的，尤其是中国法律，向来是把被告用有罪的眼光来看待的。遇到了各位职业解释条文的先生们当然更解释不清了，你看，都以为是陈先生在操自己，当然不可能容忍了。这个陈先生惜墨如金惹得一场牢狱之灾……冤枉不冤枉呢？<br/>我觉得陈先生挺可怜的，他出于对法律的信任，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，当然，法律条文一般不大会偏向某个人或团体，负责判决的法官会不会偏心眼儿就不好说了。打不打得赢这场官司，跟法律条文较劲是没用的，那上面都写得清楚，跟法官较劲儿才是正道，因为法官们会解释，同样一个抢包的，可以判抢劫罪最重的外加其他并罚，也可以忽略一些条件判个抢夺最轻的，至于判什么，被告浑身都是嘴也没用，就看法官那一张嘴足矣。<br/>法的威就来自于公正，之所以法庭会出现恶搞事件，那说明法律的严肃性已经受到了挑战。之所以有人破了坐牢血本来恶搞法庭，说明法律的公正性着实欠佳。<br/>骂人是不对的，应该受到处罚，但陈先生并不是一开始就想找茬，也是状告不成憋了一肚子气导致的。我个人觉得吧，告状难免有个输赢，之所以不认输，或是因为钻了不服气的牛角尖、或是因为确实受到了欺负没人给撑腰……至于是哪种情况我倒不太好说，不过哪个几率更大一点大家心里都清楚，因为大家都是生活在这个“法治社会”当中的守法公民，现在这个社会状态大家自己心里最清楚。<br/>顺便说点题外话：“操”这个字确实不雅，有骂人的含义，以后大家尽量少用，免得惹出麻烦来。以后遇到这个字就用大家熟悉的“草”字代替。如情草、做草、草练……这样不会给自己惹麻烦的。当然了，有些人起个名字叫曹操，那纯属是操蛋，幸亏他死得早，要不非拉过来关他一个月才解气，你说是吧？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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